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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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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訂調解例 省時慳訟費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2-09]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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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仁龍指出,除涉及憲制的官司外,近乎所有民事個案都可透過調解解決,可大大節省時間和訟費。本報記者聶曉輝 攝

 【本報訊】(記者 聶曉輝)僱傭爭執、商業糾紛,甚至遺產爭奪,往往需由法庭仲裁,除了訟費高昂,耗時亦可能拖得很長。由律政司司長黃仁龍領導的跨界別調解工作小組昨日發表報告,建議港府制定一條獨立的《調解條例》,提供適當的法律架構以進行調解;今後涉及家事、僱傭關係、樓宇管理及公司清盤等糾紛,均可望透過調解處理,大大節省時間及訟費。港府隨即就調解服務的未來路向展開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以推動在商業糾紛及社區層面更有效及廣泛地應用調解服務。

 2008年初成立的有關工作小組,在考慮海外及本地經驗後,建議制訂《調解條例》,在不妨礙調解程序的靈活性下,提供適當的法律架構以進行調解,條文內應闡明「調解」及「調解員」等關鍵術語的意思,同時亦應加入有關保密及特權規則的條文。

建議不引入強制轉介做法

 小組認為,毋須在條例中訂立法定機制,強制執行透過調解而達致的和解協議,亦不應引入法院強制轉介調解的做法,司法機構亦不應提供調解服務,但當局應向願意參與調解的法律援助受助人提供調解方面的法律援助。小組指出,由於調解個案的複雜程度有別,且調解員資歷亦有不同,不建議劃一收費。

 黃仁龍指出,傳統訴訟涉及的時間、訟費、激烈爭辯以及難以預知的結果,調解應被視為替代訴訟的更可取方法。他指出,除了涉及憲制的官司外,近乎所有民事個案都可透過調解解決,雖難以計算能省下多少金錢,但曾有追討工傷賠償個案,只用了不到兩星期便透過調解而得到滿意結果,較訴訟至少省時一年。他指出,本港目前約有數百名調解員,相信隨著需求上升,調解員數目會增加。

雙方若有誠意成功率極高

 工作小組轄下公眾教育及宣傳小組主席簡家驄亦指出,利用調解可在比較融洽的情況下解決問題。他說:「雙方面坐下來商量,怎也比雙方拔刀,你砍我、我砍你好吧。」他指出,如果雙方有誠意和解,成功率非常高。事實上,本港亦有約200宗雷曼苦主個案透過調解解決金錢糾紛,雖然個案不多,但成功率達88%。

 小組指出,成立一個單一調解員資格評審組織,將有助確保調解員的質素及維持調解的可信性,但目前並非成立的適當時候,建議當局應用5年時間檢討相關議題。

倡港九新界設社區調節場

 黃仁龍強調,小組過去曾採取多項措施,推廣調解服務,目前已有逾百間公司及商業機構承諾在使用其他方法解決爭議前,會先考慮調解服務。此外,小組建議應在港島、九龍和新界各提供一個社區中心,作為社區調解場地,又鼓勵各所大學考慮加強調解的教育工作,並研究把調解納入法律學院的必修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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