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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之家創辦人涉內地姦孤女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2-20]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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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仁愛兒童之家」創辦人李國華涉性侵3名內地女童。

 【本報訊】在內地設立慈善機構「仁愛兒童之家」以照顧孤兒的機構創辦人李國華,涉嫌在雲南省性侵犯院內3名未成年女童,案發時最小的事主只約10歲。因上述罪行在香港境外發生,律政司引用《性罪行條文的域外法律效力》條例起訴被告。李國華昨於東區法院被控9項強姦、與未成年少女非法性交及非禮罪名,暫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4月1日進行交付聆訊,稍後將轉介至高等法院審訊。其間被告獲准以1萬元保釋外出。

 被控在雲南性侵犯3名女童的李國華(49歲),報稱社工,他昨日須手持柺杖行路,在一名男親友陪同下到庭應訊。

案件將轉高院審理

 控方表示,在取得法律意見後,引用〈刑事罪行第200章第153條P款〉這條特別條款,以控告被告在香港境外所犯罪行,並決定將案件轉介至高等法院審理,遂向法庭申請押後,以待案件審理前於東區法院進行初級偵訊。

事發雲南西雙版納

 據了解,今次引用起訴被告的《性罪行條文的域外法律效力》條例,即在香港以外地方對兒童犯的性罪行,經2003年新修訂後,凡為香港永久性居民或香港註冊的法人團體,假若在香港境外干犯具有域外法律效力的性罪行,包括與未滿16歲或13歲人士非法性交及非禮等罪行,該人或該團體即屬違法。

 控罪指出,被告於2005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期間,在雲南省西雙版納州孟力海縣境內多個城鎮犯案,包括在象山鎮的佛馨旅舍強姦事主X,再於打洛鎮的迎賓招待所、布朗山的農貿市場招待所及象山鎮的仁愛兒童之家與她非法性交;其後再於仁愛兒童之家非禮另外2名事主Y及Z。

 辯方表示,被告願意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回鄉證、特區及BNO護照,每星期2次到柴灣警署報到,及不直接或間接干擾控方證人,並居於報住的小西灣富欣花園地址,希望在案件押後期間可擔保外出,獲法庭批准。

港警曾赴內地取證

 有消息指,涉案女童現年分別15、16及17歲,事發後在內地向仁愛兒童之家的職員投訴,然後有關人士在香港報警而揭發事件。

 香港警方曾到內地進行取證工作,並在香港拘捕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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