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與外祖母相依為命的19歲青年,在外祖母去世後,挪用社署批出的萬多元殮葬費,一夜間輸清光,令外祖母被迫「陳屍」1年始能下葬。「不孝孫」早前承認盜竊罪,主任裁判官馬漢璋昨判刑時斥被告所為「大不敬」。被告早前已因販賣私煙被判入教導所,裁判官考慮其犯案動機和對象後,判他繼續在教導所接受監管,並勸他要改掉賭博、交友和打機習慣,重投社會後要做好人,方能對得起家人和外祖母。
被告欠父母管教下成長
辯方求情時指出,被告賴俊,2008年11月被判入教導所至今,其報告指他在沒有父母管教下成長,被外祖母縱容,讀書不成更學壞。辯方指被告離開教導所後,會腳踏實地找工作,賺錢賠償給政府,他在事件中已有所反省,亦不反對繼續留在教導所。
馬官續指,被告在鄉間讀了幾年小學,來港插班後跟不上進度,長時間與外祖母居住,被外祖母縱容,被告理應自我檢點,但卻花很多錢去打機、認識朋友,過往亦無心工作,只做過2日或3星期,其問題出於自己多過外祖母。
裁判官斥被告大不敬
馬官又稱,被告販賣私煙被判入教導所前犯下本案,情節嚴重,縱然未獲外祖母嚴謹教導,但被告得到她多年來的照顧,惟被告卻沒有為外祖母殮葬,更將其殮葬費一夜間輸清光,令外祖母下葬時間延長,在中國傳統來說是「大不敬」,馬官更反問被告「你有無想過親情﹖有無想過這樣做相當不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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