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名與子繼承亡夫逾千萬元財產的婦人,被子指摘負責處理遺產時把當中1,100萬元據為己有,遂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母親交代多年來的遺產去向,及賠償他的損失。
原告黎偉德在入稟狀中透露,家中有6名兄弟姊妹,他排行第4。黎父Shirlien Light在1968年委任妻子梁漢球與原告,為九成遺產的受益人和執行人。黎父在1976年去世,但因當時原告在美國居住,因此遺產都由母親打理。遺產於1981時,估計約值1,200多萬元。
然而,兒子指摘母親轉移遺產中的1,100萬元,包括購買多項美國物業,以及把240萬元給兄長。此外,遺產中在港的物業僅得九龍太子道西一個單位,其母不斷聲稱物業以其父的名義持有,但原告在去年發現物業已轉至母親名下。他多番要求業權加入自己的名字,但遭母親拒絕,母親又拒絕交出遺產的財政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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