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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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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從根本上違反基本法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3-11]     我要評論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昨日在北京表示,基本法中沒有規定「公投」制度,香港特區亦無權創製「公投」制度,在香港進行所謂「公投」 沒有憲制性法律依據,沒有法律效力。就有人聲稱基本法沒有規定「公投」制度就可以進行,李飛強調,這一說法是對法理常識的誤解,民事法是法律沒有禁止就不違法,但在公法上,法律沒有授權的即不允許。

全國人大法工委負責人從公法與民法的區分,釐清了公權力是法無授權不得行的基本法理。「公投」是由憲制性法律加以規定的,是一種憲制性安排,具有特定的政治和法律含義。基本法沒有規定「公投」制度,法無授權不可行,任何人要在香港創制「公投」制度,無授權而行即違法。從公法與民法的區分,可以看出公社兩黨所謂「基本法沒有規定『公投』制度就可以進行」的說法, 是蓄意將公法與民法混為一談,這已經不是對法理常識的誤解,而是對公眾的蓄意誤導,是對基本法的惡意歪曲。

公法以公權力為軸心,嚴守「權力法定」的定律;民法則以私權利為核心,適用「不禁即可」的規律。公權力只有授予才能行使,法無授權不可為,越權無效。在法治社會裡,對公權力加以限制、制約並對公權力使用活動進行嚴格監督,是法治的應有之義。基本法沒有規定「公投」制度,任何人要在香港創制「公投」制度就是違反基本法。「公社黨」故作反問姿態稱,「五區公投」到底違反了基本法哪一項條文?實際上這已不是違反基本法哪一項條文那樣簡單,而是在香港特區以任何形式對未來政制發展問題進行所謂「公投」,均與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不符,是從根本上違背香港特區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性質是十分嚴重的。

「五區公投運動」總發言人余若薇聲稱,如果公社兩黨行動是違法的話,政府已經拘捕他們,停止有關補選。余若薇是在混淆憲制性法律基本法與刑事法的區別。法律是多層次的,規管的範疇也不同。基本法作為香港的憲制性法律,不會規管本港刑事法規管的事。這正如陳弘毅教授所指出,「公投」活動沒有觸犯本港的刑事法,故特區政府不能作出任何檢控,但確實有違基本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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