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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軟硬包裝飲料、酒精飲品等液態物品,但嬰兒所需的液態奶製品、疾病患者所需的液態藥品可隨身適量攜帶;
2. 打火機、火柴等點火器具;
3. 橫幅、標語、廣告牌、傳單等宣傳物品;
4. 代步工具,包括摩托車、助動車、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機動輪椅車、踏板車、滑板、帶輪鞋等,但嬰兒車、手推輪椅、電動輪椅除外;
5. 動物,但導盲犬等服務類動物除外;
6. 三角翼、滑翔傘、熱氣球、航空模型、風箏等可升空物品;
7. 無線電遙控玩具、對講機等無線電發射設備;
8. 其他可能妨礙他人參觀、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擾亂園區秩序和危害園區安全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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