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高院去年底裁定,煙民在非四面圍封的開放式食肆吸煙不屬違法,律政司以判決牽連甚廣提出上訴,並稱只要圍封的部分佔總面積逾一半、兼有上蓋即屬「室內」,市民在裡面吸煙將遭檢控。終審法院早前判處律政司上訴得直,昨頒下判詞,指根據立法的原意,界定「室內」的定義要考慮通風的因素。
終院判詞界定「室內」定義
終審法院昨頒下判決理由,指根據立法禁煙的原意,是避免餐廳食客在不能散煙的室內,受其他非吸煙區飄來的二手煙影響,所以在界定為「室內」時,須注意通風的因素,而根據上訴法院對「室內」的論點,是要每邊的圍封達到該邊的50%以上,比較原訟指只要被遮蓋的地方佔總面積逾一半的定義,上訴庭的理解並未能與立法原意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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