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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地稅局邀請餐飲企業代表舉行「承諾無假票 納稅我光榮」大型誠信簽名活動。
問:企業以評估增值的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是否要納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當視同轉讓財產。企業以評估增值的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相當於以固定資產換股權,對於評估增值的固定資產應當視同轉讓財產,按照評估價確認收入,按照評估價與成本價的差額確認所得。
問:租金一次性提前支付是否可分期均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問:企業採取買一贈一銷售商品,其銷售收入如何確定?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對於不符合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條件的組合銷售,其贈與行為應視同捐贈貨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作視同銷售處理。
問: 如何確認和計算股權轉讓所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問:如何處理從政府部門取得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
答:從政府部門取得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如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規定的條件,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條件如下:
1 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2 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 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同時,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問:企業如何處理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返還手續費?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的規定,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返還的2%手續費及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返還的手續費應計入企業的收入總額。
問:企業將自產品作為福利發給本企業員工,請問這部分產品是否需按視同銷售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因此,企業將自產品作為福利發給本企業員工,應按規定作視同銷售處理。
問: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方式(定率徵收)的企業取得股票轉讓所得,在計徵企業所得稅時應按轉讓股票收入的全額確認應稅收入還是按照買賣股票的差額確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二條規定,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六條中的「應稅收入額」等於收入總額減去不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後的餘額。用公式表示為: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按照《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因此,定率徵收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應當按轉讓股票收入的全額確認收入,即以售出時的價格確認收入。
問:如何確認和處理債務重組所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發生債務重組,應在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如符合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佔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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