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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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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袖乾坤:劉德華vs劉德華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05-13]     我要評論

翁靜晶

 四川變臉受到港人注意,全賴劉德華一度有心學藝;最近四川板鴨「廣為人識」,也是多得劉德華!事關一名叫「劉德華」的四川老翁,遭香港劉德華發出律師信,指「老劉」的板鴨店商標,對歌星「小劉」造成精神損害、侮辱和詆毀。「小劉」聲言要採取法律行動,撤銷以「老劉」肖像和名字經營的「劉德華牌板鴨」商標。儘管,老人在四川賣鴨,已歷三十年……

 「劉德華」三個字,竟會令兩個素未謀面、風馬牛不相干的「劉德華」有機會對簿公堂!古人避諱,不敢與皇帝同名同姓,現代的老百姓,原來也得步步為營!

 既是一宗涉及中國法律的官司,大陸的《商標法》,又是怎樣寫的?

 《商標法》條文曰,某商標若是複製、摹仿或者從其他地方翻譯過來的,當中倘涉及誤導公眾,導致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者,將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至於「馳名商標」的定義,則包括相關公眾對商標的知曉程度 、持續使用的時間、用於任何宣傳工作的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等,都一概納入被考慮之列。在「老劉對小劉」一役,板鴨店顯然不存在複製的情況,「四川劉華」只是用上自己「與生俱來」的樣貌和「受之父母」的姓名來註冊,又焉能說他「誤導公眾」?

 況且,法例更訂明,凡同類或類似商品,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則以較先提出申請或使用商標者,才會獲得註冊。從條文所見,經營食店三十個寒暑的「四川劉華」,擁有「劉德華」註冊商標的權利,絕對合乎法理。

 正所謂,職業無分貴賤,行行出狀元也!曾志偉未走紅之前,九龍城寨就有過一位「牙醫曾志偉」,這該說是誰叨了誰的光 ?現時,香港叫「羅家英」和「劉家良」的律師,亦各有一個,這又是誰「抄」了誰的名字 ?

 茶杯裡的風波,只值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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