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時本港的《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規定,患有癲癇症、高血壓、可能導致突然暈眩或肌肉不受控制疾病、精神紊亂、不受控制糖尿病,或在日間要佩戴眼鏡才能閱讀23米外車牌號碼,或患有其他可能影響駕駛安全病症的人,在申領及續領駕駛執照前必須申報。若獲發駕駛執照後患病,亦要盡快向運輸署補辦申報,虛報健康狀況可被罰款5,000元及監禁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