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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大律師黃志偉於2005年代表一宗盜竊案被告時,涉嫌草擬3封信件指示律師楊威簽署後,交予任律師的案中主要女證人,藉此向她施壓而不出庭作證。案件經審訊後,黃於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法官昨日斥責黃為有豐富經驗大律師,惟他有違專業,撰信企圖妨礙司法公正,判他即時入獄半年。
3度去信予控方證人施壓
執業25年的被告黃志偉(56歲),被控於2005年11月至2006年1月間,草擬3封信件企圖令麥少芬不作供。法官鄧立泰判刑指,本港一直受司法制度高度保障,控方可享有自由傳召證人出庭作供的權利。
惟身為大律師的被告,在一宗案件審訊期間,於1個多月內,有計劃地3度去信予控方證人,向對方施壓令其不出庭作供,行徑妨礙司法公正,罪行嚴重,應即時判監。
被告有機會不能再執業
法官續指,被告很大機會不能再執業,亦須面對大律師公會的內部聆訊,加上被告有良好品格,在業界有良好名聲,遂酌量調整刑期。黃志偉面對判刑時表現冷靜,其妻子則在庭內傷心痛哭。
案情指,劉陳高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之一的楊威(46歲),於2004年聘用黃處理一宗盜竊案。案中主要證人即女律師麥少芬在出庭作供前,收到3封由楊威簽發的信件,指她違反律師與客戶間的保密責任,警告她不要再做任何事,否則他會向律師公會作出投訴。惟麥未有理會被告的信件,依時出庭,並向法庭投訴事件。警方經調查後發現,楊威簽署的信件全由被告草擬。楊威於去年7月已被裁定一項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其後任控方證人頂證黃,楊於上月被判入獄4個月、緩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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