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的訂婚鑽戒在停車場不慎丟失,拾得人張某自稱以為是假鑽戒隨手丟棄,無法歸還。日前,北京二中院終審判決,張某拾得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主觀故意,應向王女士賠償4.6萬餘元損失。
去年7月9日,王女士在豐台區一停車場內丟失鑽戒,隨後向警方求助。民警調取事發地點錄像資料,發現是張某拾得鑽戒。在警方幫助下,王女士找到張某,對方承認撿到鑽戒,但認為戒指是假的,就隨手扔掉。王女士遂將張某告上法庭。
庭上,張某確認曾撿到一枚戒指。對王女士丟失訂婚鑽戒一事,他表示惋惜,但不同意賠償。
二中院審理後認為,張某拾得遺失物未妥善保管,且具有主觀故意造成損失,應向王女士賠償。
法官解釋說,路上拾得別人失物,應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送交公安。在此之前,拾得人應妥善保管失物,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失物毀損、滅失,當承擔民事責任。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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