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上水坑頭村女業主與一名男子,在收回土地時涉刑毀「地霸」財物案,2名被告昨於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刑事損壞罪成,署任暫委裁判官余焯文判刑時,直斥女被告不依從法律收地,完全罔顧法紀,判她監禁1個月緩刑1年,而受她指使的男被告則判監2星期緩刑1年。
余官指,女被告黃瑞清(58歲)收地時罔顧他人財物,強行破壞涉案的豬欄、果樹、鐵皮屋和屋內物品,無考慮物品對他人的重要性,案發前她聘請律師和發律師信給事主,卻又指使男被告強行收回土地,行為罔顧法紀,儘管她初犯,仍需判處具阻嚇性刑罰;至於男被告關炳良(55歲),角色不及女被告嚴重,但他沒有跟從法例清拆。
至於當日親臨現場調查的警務督察鄧智兆(警務處長鄧竟成兒子),將事件歸類為民事糾紛,余官在裁決中指,很多案件在調查後會有所轉變,故案發當日警方無拘捕任何人,並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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