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患有廣泛性焦慮症的「Q醫生」,被指2年前在聯合醫院的更衣室內自行注射麻醉藥「異丙酚」(Propofol);在注射後,他陷入半昏迷狀態。醫委會轄下的健康事務委員會今年初就事件召開聆訊,以決定他的健康是否適合繼續執業。不過,「Q醫生」認為,委員會禁止他延聘法律代表的規例違憲,遂向高院申請司法覆核,圖使聆訊暫時擱置。案件昨開審。
自稱「Q醫生」的申請人由資深大律師麥高義代表,他指,健康事務委員會有權向醫委會建議吊銷醫生執照,但卻禁止醫生聘請法律代表,儼如「特別階級(Special class)」,認為有關規例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所賦予可以選擇親自答辯或由其選任辯護人答辯的權利。
接投訴研事主健康可否執業
「Q醫生」於2004年被確診患上廣泛性焦慮症,及後須靠注射藥物減輕焦慮症狀。至2008年11月4日早上,他替自己注射麻醉藥「異丙酚」後,於聯合醫院的男更衣室內陷入半昏迷狀態。及後,醫委會接獲投訴,並將事件轉介至健康事務委員會,以決定他的健康是否適合繼續執業。
指提問遠超調查範圍不公
麥高義指出,調查使「Q醫生」壓力大增,至去年7月,更嘗試自殺。精神科醫生要他放7個月病假,但他卻仍被禁止聘律師,須親自作供,面對委員會嚴苛的盤問,聆訊程序明顯不公平。
麥高義又引述聆訊謄本指,委員會多番詢問「Q醫生」藥物來源、沒有按專業守則做好藥物紀錄等,遠超出健康事務委員會的調查範圍,認為如有律師代表,必將阻止「Q醫生」作答。
委員會指須從整體角度評價
代表健康事務委員會的資深大律師林雲浩則認為,要從整體角度評定聆訊是否合憲。他指出,醫生可就聆訊結果上訴至醫委會,甚至上訴庭;屆時,他可聘請律師代表,故整體而言仍符合程序公平原則。林雲浩又指出,禁止聘律師旨在讓健康事務委員會可與涉案醫生有直接接觸;而醫生有權選擇不作供,故認為有關規例並不違憲。聆訊今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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