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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 文森)香港終審法院去年裁定警隊紀律聆訊:禁止被控的警務人員聘請代表律師辯護,違反《人權法》。事後,警方一度暫停所有聆訊,並囤積個案,使今年的聆訊個案激增。今年1至8月,警方處理警員紀律聆訊個案達51宗,超越去年全年49宗,涉及警員觸犯輕微違紀行為的個案達97宗。監警會建議,警方應清楚交代處分警員的考慮因素,提高調查報告的透明度。
監警會昨召開會議,警方代表於會上透露,今年1至8月,完成處理51宗警員紀律聆訊個案,去年及前年全年內,分別有49宗及91宗。今年首8個月,警方也完成處理97宗警員觸犯輕微違紀行為的個案,去年全年則有111宗,前年有110宗。監警會主席翟紹唐昨表示,關注警方對警員的處分準則,建議警方在調查報告清楚列明處分的考慮因素,提高透明度。
麥國兆:難比較不同個案
警務處投訴及內部調查科總警司麥國兆昨回應,難以比較不同投訴個案,相信調查科人員有足夠知識及經驗,根據個案的嚴重性、被投訴警員的年資、在案件中的角色、被投訴的行為是否常見等因素作出判決。有監警會委員建議,警方可根據警員常見的被投訴行為,制定相關指引,避免其他警員觸犯。
警方投訴警察課今年1至7月共收到2,248宗投訴,較去年同期減少3%。涉及疏忽職守的佔1,131宗,行為不當、講粗言穢語及態度欠佳有652宗,平均每月321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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