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一則涉及財產分割的離奇離婚糾紛備受矚目。一對早年在內地結婚後移居香港,並於2006年在香港辦理離婚的夫婦,「丈夫」於2009再次向內地法院提出離婚,並分割「妻子」財產。
穗港離婚兩次 妻財分完再割
案中「夫婦」關先生和蕭女士,於1961年2月在廣州荔灣區登記結婚,兩人分別於1962年及1971年到港定居。
2004年,因丈夫發生婚外情,蕭女士在香港提出離婚,經多輪談判,2006年7月簽訂協議離婚,並對夫妻名下的財產進行估算分配,蕭女士一次過支付了港幣85萬元給關先生。雙方在香港法院辦理了相關手續。離婚後,關某也很快再婚。
至2009年,關某回到廣州,以在內地未解除婚姻關係之名,向荔灣區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分割蕭女士在廣州的一處市值約130萬元的房產。案件一審經荔灣區法院立案受理並作出判決,准予原、被告離婚,並對原告所提出的財產主張予以部分的支持。被告蕭女士不服,提出上訴,但是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本報記者就此案向廣州民政部門查詢,得到的回覆是,在香港法院主持下的離婚手續,內地也是要承認的,但要回內地辦理相關的確認手續。
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原在內地登記結婚,現雙方均居住香港,發生離婚訴訟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中明確表示,對於夫妻雙方均居住在港澳的同胞,原在內地登記結婚的,現在發生離婚訴訟,如果他們向內地人民法院請求,內地原結婚登記地或原戶籍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並按《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從港澳寄來的委託書和書面意見,必須按司法部《關於為港、澳同胞回內地申請公證而出具證明辦法的通知》和《關於港、澳同胞回內地申請公證出具證明辦法的補充通知》中的規定,經大陸指定的港、澳地區有關機構或律師給予證明,方能承認其效力。
港離婚判決 要經指定機構律師證明
因此,蕭女士和前夫,由於在內地登記結婚,他們在香港離婚,必須經指定的香港有關機構或律師給予證明,在內地才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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