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高等法院命令洪良國際(0946)及其四家全資擁有的附屬公司(統稱洪良),最遲須於今年9月17日,就證監會所展開的法律程序提交誓章證據,並將之送達法院存檔。上述法院命令於2010年9月2日作出,實際上給予洪良額外兩周時間回應證監會的指控。
洪良早前要求延長提交證據的期限,而證監會已表示同意。自證監會於2010年3月30日展開有關法律程序以來,這已是洪良第五次要求延長提交證據的期限。
洪良五度要求延交證據
法院上述頒令同時指明,除非洪良遵守9月17日的期限,否則洪良將不能提交任何證據,從而就證監會目前已向法院提交的證據作出回應。因此,就證監會已提交法院的資料而言,9月17日將會是洪良提交證據的最後期限。
證監會早前指洪良在去年12月14日的招股章程中披露重大的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投資者可能基於這些資料而認購洪良的股份。此外,證監會指洪良在首次公開招股的招股章程中,嚴重誇大了公司財政狀況。並且,法院早前批出臨時強制令,凍結洪良金額達9.974億元的資產,這項強制令目前仍然有效,直至法院另行頒令為止。
洪良國際上月底承認,其審計委員會發現公司去年12月份招股說明書內的陳述並不可靠,公司計劃賠償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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