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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運透視門發生後,有言論稱希望有關部門立法,禁止紅外器材的銷售,從源頭堵住透視偷拍的途徑。但不論是法律專家還是攝影人,都稱此舉屬「矯枉過正」,但呼籲有關部門對利用紅外模式拍攝透視以及發佈相關圖像的人員進行立案偵察並法辦。
廣東經綸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蔡海寧接受香港文匯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利用紅外攝影進行偷拍,並將照片公開傳播,是屬於製作、傳播淫穢信息的行為。建議警方應積極展開調查。同時如果在他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紅外線過濾設備進行偷拍,實屬侵犯他人隱私權。受害者可以追究偷拍者的民事責任,並索賠精神損失。情況嚴重者,還可能觸犯刑法,最高處以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對於偷拍器材的賣家,如果知道買家購買自己產品是為了偷拍,仍向其銷售,也要對偷拍後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高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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