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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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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也須參加強積金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10-20]     我要評論

 任職人事部主管的慧心向好友積哥請教一些有關強積金的問題,她說:「公司最近有位新董事加入,我想知道是否要為他參加強積金計劃?」

 積哥表示,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簡稱《強積金條例》),凡年齡介乎18至65歲、連續受僱滿60天的全職或兼職僱員、自僱人士,均須參加強積金計劃,有關規定亦適用於公司董事。

 積哥進一步解釋:「如果所涉公司是一間有限公司,而有關公司董事屬執行董事,即他會參與公司日常運作及管理,該董事便具備公司實質僱員的身份,因此,公司須於僱用他滿60天後替其加入強積金計劃。相反,若該董事只是擔任公司的非執行董事,並沒有參與公司的日常運作及管理,他便無須參加強積金計劃。」

 所以,是否為其新加盟公司的董事參加強積金計劃,主要視乎該董事是屬於執行董事,還是非執行董事。

年收袍金 供款一次

 執行董事的強積金供款計算方法與普通僱員無異,同樣按其有關入息的5%作供款,加上僱主的供款部分,合共供款10%。若執行董事是按月支薪,公司便須在糧期完結後10天內向受託人供款。

 但要留意,部分執行董事或只會一年才收取一次袍金,那麼在計算供款時,便應以240,000元(即《強積金條例》規定的每月有關入息上限20,000元乘以12個月)及60,000元(即《強積金條例》規定的每月有關入息的下限5,000元乘以12個月)作為有關入息的上下限。由於他每年只收取袍金一次,故只需每年供款一次。假若執行董事並沒有支取薪金或花紅,他與僱主便無須作強積金供款。 ■積金局

熱線:2918 0102

網址:www.mpfa.org.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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