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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靜晶
藝人宣布退休後再復出,在娛樂圈一向司空見慣。有趣的是,現今幾乎每個復出者都是帶著「光環」回歸,演出幾場演唱會,往往都成績斐然並且贏盡口碑,聲勢比他們「退隱」之前還要浩大!
但是凡事總有例外,年前因為「淫照」事件而宣佈「永久退出香港娛樂圈」的陳冠希,則屢有復出傳聞,卻例必受到口誅筆伐。早前「陳」在微博留言,聲言自己的「事」早該被人遺忘,而鍾欣桐就在被傳媒追訪時指出,「他」怎會懂得中文?一語道破對方冒認「陳冠希」的身份。
為甚麼要冒充他人身份發言?是貪玩?是報復?實在無從稽考,可是這有機會觸犯法例,卻絕對不是一個玩笑!
香港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第一百六十一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中列明,任何人利用電腦意圖犯罪、不誠實地意圖欺騙、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等,均屬違法,一經被定罪者,可被判處監禁五年。
條例上亦清楚列明,當中的「獲益」及「損失」並不單單在於經濟上而言,當中的「利害」可以被擴及到其他範疇,這意味著如果受害人的名譽等「無形資產」亦可包括在內。此外,條文在「時間性」的闡述方面亦頗為全面:不管是案發後的任何時間,只要受害人蒙上短暫或永久性的相關損失,或者是觸犯者在犯案後的任何日子,暫時性或永久性獲益,均可循此條例入罪。因此,若然當事人要追究責任,甚至是追究損失賠償的話,「好事之徒」面對的將不僅是牢獄之災,而是「天文數字」的索償金額!
網絡是一把雙刃劍,它可以是一把監察政府、揭破社會不公義的「寶劍」,同時它亦可以是一把極盡誹謗、造謠抹黑之能事的「妖刀」!要如何運用,委實還是掌握在大眾的鍵盤之上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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