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李昌鴻 深圳報道)為了嚴格規範創業板高管減持股票行為,深交所近日發佈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創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通知》,對創業板上市公司高管及其離職後的股票減持提出了四點要求,以更嚴格的要求規定管控其高管減持。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根據公司的發展戰略,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制定適合該公司特點的董事、監事和高管股份管理制度。規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減持股票的行為,規定其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18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該公司股份;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個月至第12個月之間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該公司股份。鼓勵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追加延長鎖定期、設定最低減持價格等承諾。要求保薦機構重點關注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離職情況,督導他們履行其承諾,並對董事、監事和高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合規性進行核查。
上述規定兼顧了保持創業板公司管理層穩定和董事、監事和高管股份轉讓需求之間的適度平衡,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對創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買賣公司股票行為的監管,保持管理層和核心技術人員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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