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社民連議員黃毓民今年5月16日參加立法會九龍西區補選,但在填寫開支申請表時多填了2個項目,昨到高院申請修改,獲法官批准。法官指出,涉及的項目為2個原子印及自去年7月在《香港人網》的選舉廣告開支,由於原子印是在選舉後購買,而涉案廣告的播放時期不在競選階段,故不應納入選舉開支;不過,法官亦接納黃毓民的解釋,認為他只是錯誤理解「選舉開支」定義才會申報此2個項目,加上涉及的44,760元並非龐大數目,不可推論黃有任何不真誠意念,認為他有合理因由下錯誤申報,故批准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