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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7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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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塞法律漏洞 杜絕圍標行為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11-27]     我要評論

大埔墟街巿17名租戶因「圍標」競投被控串謀詐騙。上訴庭兩年前裁定有關圍標行為不構成刑事罪行,律政司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維持原判。是次裁決反映目前本港法律對圍標行為規管存在漏洞,可能對市場的公正和誠信造成衝擊。政府應盡快研究修改《防止賄賂條例》,將涵蓋範圍擴大至所有投標活動,以有效杜絕圍標行為。

圍標是投標人之間「默契」地一致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進行投標,通過限制競爭,排擠其他投標人,使某個利益相關者中標,從而謀取利益的手段和行為。圍標不僅會破壞市場的公平、公正,傷害招標人和大多數投標人的利益,更易滋生腐敗、助長作弊風氣。此次終院是基於分析過去100年有關圍標與串謀詐騙的案例,認同商戶於投標前私下協議,並不構成不誠實行為,因此亦不構成串謀詐騙的刑事行為。

《防止賄賂條例》第7條對拍賣作出規管,但只適用於公營機構的拍賣,並只針對賄賂行為,並不適用於非公營機構的競投,亦不適用於不涉及賄賂的圍標行為。因此,本案的裁決反映即使圍標行為屬於不健康的做法,但是本港現行法例不能進行有效監管。社會擔憂,本案判例很可能成為圍標的「擋箭牌」,其他競投會都會爭相倣效,導致圍標活動蔓延至車牌拍賣、年宵市場、樓宇維修招標等範疇,對本港庫房收入、經濟好壞影響重大的土地拍賣都可能會被波及。

政府有責任及時堵塞法律的漏洞,防範圍標行為氾濫。政府可要求日後所有的招標行為,投標者均需在競投前簽署聲明,宣稱自己無圍標,事後若發現招標者有違反,便可指摘對方失實陳述,藉以保障招標者的利益。政府亦可以考慮擴大《防止賄賂條例》涵蓋範圍,將非公營機構的競投及不涉及賄賂的圍標行為都納入其規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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