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決定成立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散戶最快可於2012年中開始,透過調解中心向金融機構就涉及金錢糾紛提出索償,索償上限50萬元。當局設立金融糾紛調解中心,不僅可降低索償成本,而且可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令本港金融制度更加完備。當局今後在處理金融糾紛時,應盡量鼓勵及促使雙方以調解解決問題,並且避免金融機構將個案轉介至法院處理,以免投資者因財力不足無法訴訟而導致權益受損。然而,調解索償始終屬於事後的補救,當局更應全面檢討目前的金融監管制度,改善市場「一業多管」等弊病,加強執法部門的調查及懲處權力,維持金融市場的公平公正。
雷曼迷債事件凸顯了本港法例對於投資者的保障存在極大漏洞,大批雷曼苦主不能通過有效的渠道進行索償,原因是目前金管局及證監會這些監管機構,都無權指令金融機構解決與客戶間的糾紛,除非金融機構干犯監管法規,否則將難以跟進。大部分投資者索償時只能依賴個人力量,透過法律途徑提出訴訟。然而,由於投資者與金融機構之間不論在資源或資訊上都極不對稱,訴訟開支又動輒數以十萬以至上百萬元計,一般投資者根本難以應付,結果要不就是放棄申索,要不就是採取較激烈的手段迫使金融機構就範,這對本港金融中心的形象是一種傷害,急需及早堵塞漏洞。
本港在完善金融監管上一直有兩種聲音,一是開設金融申訴專員,一條龍式處理有關金融的申索;二是效法其他金融中心設立金融調解中心,協助投資者及金融機構以調解解決糾紛。由於本港已有金管局、證監會等機構,再設立金融申訴專員有架床疊屋之嫌,而且開支龐大,不少國家及地區的經驗都顯示成效有限。以本港金融市場的規模,沒有必要設立如此龐大的監管機構。相反,調解索償可大大減輕訴訟費用,縮短曠日持久的法律程序,令索償更有效率。同時,50萬元的索償上限基本上已涵蓋目前逾80%的糾紛個案,讓雙方可以在有效的渠道解決爭議,符合各方利益。
應該看到,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的目的是調解投資者與金融機構的糾紛,屬於事後的補償。然而,本港金融監管力度不足、金管局與證監會部分監管職能重疊、「一業多管」等問題仍未有顯著改善。當局應全面整合目前的監管機構職能,特別是針對高風險的金融投資產品的審批,必須有嚴謹的限制,不能好了傷疤忘了痛,重演另一次雷曼迷債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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