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楊毅 重慶報道)20日,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重慶市委宣傳部原副部長劉健春(見圖)犯受賄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法院以被告人劉健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萬元;追繳其違法所得人民幣98.9096萬元、佳能牌照相機1部、浪琴牌男士手錶1塊、蘋果牌手機1部,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劉健春在2003年下半年至2010年6月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後收受錢財共計折合人民幣101萬餘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劉健春表示,將考慮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