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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9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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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發出警示 僭建後果嚴重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0-12-29]     我要評論

觀塘雲漢街一名地舖業主因兩度違反屋宇署發出的清拆令,拒絕清拆地舖的僭建閣樓,被法庭裁定即時入獄一個月。屋宇署表示,今年首10個月,已有近1,200宗因違反清拆令被定罪的個案。違規僭建嚴重,遍布港九新界,猶如埋下多個計時炸彈,威脅市民安全。業主僭建判監,是向社會發出警示:違規僭建是嚴重罪行,業主為人為己都應及早清除建築物內的僭建物,以免招致刑責。同時,屋宇署多年來處理僭建問題效率低下,執法不嚴,不少危險建築竟然長期保留在市區,屋宇署應加緊處理,及早完成清拆工程。

違例建築工程會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遵從清拆令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入獄一年,法例的刑罰正顯示違規僭建的危害性。馬頭圍塌樓慘劇的成因,正是與地下單位維修及進行拆卸僭建物工程有關,說明僭建隨時可造成災難性的後果。本港舊樓林立,如果不及早處理僭建問題,難保塌樓慘劇不會再次發生。這次法庭判處違法業主入獄,顯示不論僭建物是否有即時危險,一經發現都會立即檢控,對於其他有僭建物的業主有極大的警示意義。

目前預計全港僭建物多達75萬個,但以屋宇署的人手資源,在5至7年內只能清拆15萬至30萬個。顯然,單靠屋宇署的人手將難以全面消除僭建物,必須得到業主的配合。然而,當局過去巡察不足,執法不嚴,檢控的個案並不多,平均每年發出逾三萬張清拆令,最終檢控個案竟只有一成;又如部分違規建築在發出清拆令兩年後,屋宇署仍未有跟進處理,對於一些沒有即時危險的僭建物,處理則更為寬鬆,令不少業主產生僥倖心理,對於僭建物採取得過且過心態未有及時處理,法例形同虛設,路人安全沒有保障。

為加強法例的阻嚇力,屋宇署必須加緊處理違規僭建,對於違法業主及時起訴,如發現有即時危險的僭建物,署方不應坐待業主自主清拆,可先派人清拆後再向業主索回費用,以免費時失事。屋宇署肩負巡查處理全港違規建築的重責,工作量大但人手卻遠遠不足,令到有關巡查工作舉步維艱。當局既已認識到舊樓安全的重要性,理應增撥資源予屋宇署,加強巡查及檢控的力度。同時,屋宇署應盡快制定清拆僭建物的安全指引,加強監督和執法,令業主和清拆人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確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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