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19歲青年張學文被控於2008年1月3日,在屯門家中強姦一名14歲女童,經審訊被裁定罪成,被判入獄7年半,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昨頒下書面判辭,判申請人上訴得直,推翻定罪。
上訴庭指法官引導陪審團犯錯
上訴庭指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員時犯錯,未有提及申請人是否「真實相信」女童是同意進行性行為,事實上申請人自辯時,一直以為女童只是害羞而拒絕,申請人於原審時已表明當她知道受害人不想進行性交後,他立即停止,並沒有與女童進行性行為,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沒有向陪審員作出「真實相信」的指引,構成重大的不當之處,以致定罪的裁決不穩當。
此外,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拒絕傳召女童的誼兄出庭,指誼兄的證供與本案無關亦是錯誤,上訴庭認為誼兄的供詞透露了事發當日他曾遇上女童,並用女童的手機致電申請人質問對方是否將女童強姦,女童的證供從沒有提及遇見誼兄。故此,誼兄的證供可能令陪審員對女童的誠信有質疑。上訴庭認為原審的定罪並不穩當,乃將強姦定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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