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中關村軟件園鳥瞰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創新創業主體
第三章 科技研發、成果轉化和知識產權
第四章 人才資源
第五章 科技金融
第六章 土地利用
第七章 政府服務和管理
第八章 核心區建設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和保障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內的組織和個人。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外的組織和個人從事與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相關的活動,也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以下簡稱「示範區」)由海淀園、豐台園、昌平園、電子城、亦莊園、德勝園、石景山園、雍和園、通州園、大興生物醫藥產業基地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批准劃定的其他區域等多園構成。
第四條 示範區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服務國家自主創新戰略,堅持首都城市功能定位,推進體制改革與機制創新,建設成為深化改革先行區、開放創新引領區、高端要素聚合區、創新創業集聚地、戰略性新興產業策源地和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
第五條示範區應當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為核心,營造創新創業和產業發展環境,創新組織模式,構建和完善以項目為載體、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
第六條 示範區建設應當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統籌示範區與行政區協調發展,統籌各種創新資源配置,統籌示範區研發、生產和生活需要。
第七條 示範區重點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加快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發展以各園區特色產業基地為基礎的產業鏈和產業集群。
示範區重點建設中關村科學城、未來科技城等海淀區和昌平區南部平原地區構成的北部研發服務和高新技術產業聚集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大興區整合後空間資源構成的南部高技術製造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聚集區。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示範區內的企業制定創新發展戰略,提升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形成一批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創新型企業和國際知名品牌。
第九條 鼓勵組織和個人在示範區開展創新創業活動,支持有利於自主創新的制度、體制和機制在示範區先行先試,營造鼓勵創新創業、寬容失敗的文化氛圍。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規劃、組織、協調、服務示範區的建設與發展。市人民政府設立示範區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落實。
第二章 創新創業主體
第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可以依法在示範區設立企業和其他組織,從事創新創業活動。在示範區申請設立企業,經營範圍中有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可以申請籌建登記。對符合設立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辦理籌建登記,並將辦理籌建登記的情況告知有關審批部門;企業獲得批准後,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籌建期限為一年,籌建期內企業不得開展與籌建無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在示範區設立企業,除申請的經營範圍中有屬於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外,以指定集中辦公區作為住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登記。示範區內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各類企業,根據發展需要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轉換組織形式;企業的分支機構或者分公司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隸屬關係。
第十二條 鼓勵科技人員以知識產權、科技成果等無形資產入股的方式在示範區創辦企業。以知識產權和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科技成果作價出資佔企業註冊資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資各方協商約定,但是以國有資產出資的,應當符合有關國有資產的管理規定。
投資人可以其所有的可用貨幣估價並可依法轉讓的股權和債權作價出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
中國公民以自然人身份在示範區出資興辦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經審批機關批准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登記註冊。
創業投資機構的註冊資本可以按照出資人的約定分期到位。
第十三條 在示範區設立企業,以貨幣作為初次出資或者增資的,可以銀行出具的企業交存入資資金憑證或者以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作為驗資憑證;以非貨幣作價出資的,可以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或者以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作為驗資憑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在示範區設立的企業的章程、合夥協議實行備案制。
第十四條 支持企業聯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組織組建產業技術聯盟。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登記為法人。
第十五條 鼓勵在示範區培育科技創新服務體系,支持信用、法律、知識產權、管理和信息諮詢、人才服務、資產評估、審計等各類專業服務組織發展。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在示範區設立大學科技園、創業園、創業服務中心等各類創業孵化服務機構以及科技中介機構,利用社會資源,提升創新創業服務能力。
第十六條 申請在示範區設立有利於自主創新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須經批准的以外,申請人可以直接向市民政部門申請登記。
按照前款規定申請成立社會團體,可以吸收本市行政區域外的境內組織及個人作為會員,跨行政區域開展活動。按照本條第一款設立的社會組織,名稱應當冠以行政區劃名稱或者「中關村」字樣。
第十七條 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示範區建設,開展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制定標準,幫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進行品牌推廣,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或者政府委託的工作。
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服務於示範區的社會組織的發展。
第十八條 示範區應當推進自主創新資源配置方式改革,圍繞國家自主創新戰略的重大項目和首都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需求,在政府引導和支持下,以企業為主體或者採取企業化的運行模式,聚集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會組織等各類創新創業主體,整合土地、資金、人才、技術、信息等各種創新要素,鏈接科技研發和科技成果產業化等各個創新環節,形成協同創新、利益共享的自主創新機制。
第三章 科技研發、成果轉化和知識產權
第十九條 支持示範區內的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利用全球科技資源,提升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的能力。
鼓勵示範區內的企業自行或者聯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境內外設立研發機構和成果轉化中心。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示範區內的企業聯合研發新技術、開發新產品。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組織科技人員為示範區內的企業創新創業提供服務。
第二十條 支持示範區內的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通過資金資助、設立孵化器、搭建公共服務平台等多種方式,引導中小企業向專、新、特、精方向發展,提高市場競爭力。
第二十一條 支持示範區內的企業、產業技術聯盟按照規定申報國家或者地方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或者資金項目,參與承擔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科技重大專項、科技基礎設施建設、各類科技計劃項目和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
市發展改革、科技、經濟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門在編制本市重大科技項目規劃、計劃和實施方案過程中,應當聽取示範區內的企業、產業技術聯盟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示範區內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承擔國家和本市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在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經費中列支間接費用,用於支付實施項目(課題)過程中發生的管理、協調、監督費用,以及其他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
第二十三條 市科技、教育、經濟和信息化、發展改革、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整合公共科技資源,採取多種方式為示範區內的企業創新發展提供研發、工業設計、諮詢、檢測、測試等技術服務,幫助企業研發新產品、調整產品結構、創新管理和開拓市場。
第二十四 支持示範區內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產業技術聯盟利用各自優勢,開放和共享科技資源,共同培養人才,共建國家和本市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等共性技術研發平台,聯合承擔科技項目,開展產學研用交流與合作。
支持戰略科學家領銜組建新型科研機構。
第二十五條 鼓勵示範區內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依法轉讓科技成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可以將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用於獎勵和教學、科研及事業發展。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員在示範區創辦企業,轉化科技成果。
第二十六條 對本市財政資金支持的科技項目,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示範區內承擔項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等組織就項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約定知識產權目標和實施轉化期限,在項目驗收時對知識產權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第二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自主創新戰略和首都科學發展需要,定期發佈一批關鍵核心技術研發和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與應用示範項目,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組織示範區內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由其組成的聯合體參與招標。
第二十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運用政府採購政策,支持示範區創新創業主體的自主創新活動;通過首購、訂購、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試驗和組織實施示範項目、推廣應用等方式,發揮政府採購對社會應用的示範引領作用。
第二十九條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示範區創新創業主體的創新產品納入本市自主創新產品目錄,推薦示範區創新創業主體的創新產品納入國家自主創新產品目錄。
市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使用首台(套)裝備的風險補償機制。
第三十條 使用市、區兩級財政資金的採購以及市、區兩級財政資金全額或者部分投資的市政設施、技術改造、醫療衛生、教育科研、節能環保等項目,應當採購、使用示範區創新創業主體的創新產品。
通過招標方式進行政府採購的,評標規則中應當對示範區創新創業主體的創新產品給予一定的價格扣除或者加分。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不斷加大科技資金的投入;建立健全資金統籌機制,統籌各類資金的使用,採取股權投資、貼息、補助等方式,重點支持示範區內的重大科技研發、成果轉化項目;逐步提高科技和產業化資金的統籌比例和使用效率。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示範區發展專項資金,支持在示範區創新創業、建設創新環境和促進產業發展。
市人民政府可以運用科技產業投資基金和綠色產業投資基金等產業投資基金,支持科技成果在示範區轉化。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專利、商標、著作權等行政管理部門通過補貼、獎勵等措施,支持示範區內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相關人員獲得專利權、商標註冊和著作權登記。
鼓勵示範區內的企業成立專利聯盟,構建專利池,提高專利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的能力。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和幫助示範區內的企業制定和實施商標戰略,加強商標管理,培育馳名商標、著名商標。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企業申請,對企業的馳名商標、著名商標,在本市企業名稱登記中予以保護。
第三十四條 支持示範區內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創新創業主體開展標準創新,參與創制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成立標準聯盟,加強與國內外標準化組織的戰略合作,推動技術標準的產業化應用,促進創新產品開發。
第三十五條 專利、商標、著作權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示範區知識產權保護的舉報、投訴、維權、援助平台以及有關案件行政處理的快速通道,完善行政機關之間以及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的案件移送和線索通報制度。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鼓勵、引導示範區內的企業建立專利預警制度,支持協會、知識產權中介機構為企業提供目標市場的知識產權預警和戰略分析服務。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企業專利海外應急援助機制,指導企業、協會制定海外重大突發知識產權案件應對預案,支持協會、知識產權中介機構為企業提供海外知識產權糾紛、爭端和突發事件的應急援助。(未完,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