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一步落實地方政府責任。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確定本地區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並於一季度向社會公佈。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加強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機制,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三,調整完善相關稅收政策,加強稅收徵管。調整個人轉讓住房營業稅政策,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統一按銷售收入全額徵稅。加強對土地增值稅徵管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稽查。
■四,強化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貸款利率不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
■五,嚴格住房用地供應管理。在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中,單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應保盡保。加強對企業土地市場准入資格和資金來源的審查,參加土地競買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說明資金來源並提供相應證明。
■六,合理引導住房需求。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房價過高、上漲過快的城市,在一定時期內,要從嚴制定和執行住房限購措施。
■七,落實住房保障和穩定房價工作的約談問責機制。未如期確定並公佈本地區年度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新建住房價格上漲幅度超過年度控制目標或沒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任務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向國務院作出報告,有關部門根據規定對相關負責人進行問責。
■八,堅持和強化輿論引導。引導居民從國情出發理性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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