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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出租公地 時代廣場以公契反申索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2-11]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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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代廣場指是政府跟他們簽訂公用契約。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九倉集團旗下的銅鑼灣時代廣場,被指自1993年起將廣場的公共空間出租牟利,屬未經授權利潤,涉嫌違反契約。屋宇署早前入稟向時代廣場索償。案件昨日聆訊,時代廣場指是政府跟他們簽訂公用契約,屋宇署沒權興訟,同時提出反申索。

 原訴為代表屋宇署署長的律政司司長,辯方是九倉轄下的時代廣場有限公司。案件尚未進入正審階段,昨以傳票形式於高等法院審理。代表原訴屋宇署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表示,公眾對本案十分關注,案件早在2008年入稟,如要拖延5年以上才有裁決,對任何一方都不是好事,遂期望案件盡快處理。

申閱廣場93年起帳目被拒

 原訴昨在庭上申請查閱時代廣場自1993年起的帳目,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指一直要求辯方交出文件,惟對方沒有理會。代表時代廣場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回應指,由於文件繁多,如要全部索閱,牽涉很多人力物力,建議原訴提出指定要的文件,但原訴拒絕。

指屋宇署涉案沒權興訟

 另外,何沛謙反指屋宇署沒有司法權利提出訴訟及索償,因1992年時是政府與時代廣場業主簽訂公共契約,認為屋宇署在事件中沒有權責。原訴則反駁,當時是屋宇地政署署長簽署該公用契約,屋宇署是涉案一方。

 辯方又提出反申索,並期望法庭詮釋在公用契約中,時代廣場是否獲賦予權利出租地方。辯方指契約中,時代廣場可將公共空間租賃給慈善團體、商場租戶或其他有合理理由租用地方的單位,並可收回場地的管理成本。

 原訴於2008年入稟,控指1992年與時代廣場業主簽訂公用契約時,訂明要撥出逾3千平方米用地給公眾使用,從而換取較高地積比率及額外樓面面積優惠。契約容許被告將公用地供給第3者進行暫時的展覽,但事前須得署方批准,確保展覽不會阻塞通道,被告也只可向對方收取水、電及相關設施費用。但時代廣場自1993年起,一直出租公共空間賺錢,向租戶收取高於容許的水電和設施費,在未經許可下利用公眾休憩用地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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