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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廖毅然)「迷債」事件擾攘經年,渣打香港宣布,同意以14.8億元,向約2,100名合資格的客戶回購由雷曼發行的股票掛鉤票據(ELN)。證監會及金管局均表示,作出調查後,關注到渣打並沒有充分考慮雷曼ELN的集中風險因素,有可能令客戶承擔高於適當水平的投資風險。不過,兩者均表示,不會就其雷曼ELN的分銷事宜,對渣打主管人員採取任何紀律或執法行動。
據證監會披露,渣打在2006年8月至2008年6月期間出售總值逾50億元的雷曼ELN,其中有21.9億元仍未到期,涉及2,515份,由2,234名個人客戶持有。是次回購,對象為持有未到期雷曼ELN的渣打客戶,惟不適用於法團、專業投資者及渣打私人銀行客戶。若方案獲該等客戶接納,將涵蓋95%以上,即約2,122名苦主所有未贖回之雷曼ELN。
回購涉2千多名苦主
是次的回購價將等於客戶手上未到期非保本雷曼ELN的投資總額,減去該客戶的資產總值的5%,若所持有的是保本雷曼ELN則減去資產總值的10%。
客戶接納後30天內付款
根據證監會、金管局及渣打三方共同達成的協議,渣打將於昨天起10天內通知客戶是否符合資格參與回購計劃,並於發出上述首封通知函的5星期內向每名合資格客戶發出回購建議或補發款項建議。合資格客戶可於60天內決定是否接納,渣打則會在每名合資格客戶接納後的30天內支付款項。
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表示,作為中介人,有責任確保其對證券的推介或意見,適合有關客戶。他強調,中介人必須評定有關客戶的投資風險集中程度是否處於適當水平。若客戶將大部分資金投入單一的投資工具,萬一投資失利,投資者便有可能虧蝕所有資本。假如該投資工具屬高風險投資,這程度的投資風險更可能不適合投資者。
證監會金管局稱不追究
金管局副總裁阮國恆亦指出,受規管人士在評估其推介或意見是否適合客戶時,必須採取適當的方法,審慎考慮客戶的投資風險集中程度。
是次證監會與金管局雖然對渣打向客戶銷售雷曼ELN前的評估感到關注,但兩者均表示,鑑於渣打主動提出回購,除非涉嫌不誠實、欺詐、欺騙或屬刑事性質的行為,否則均不會向渣打的主管人員或有關人士採取任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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