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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忠誠協議」 每天需付千元 妻向外遇夫索賠空床費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4-22]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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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文匯報訊  據青島新聞網21日報道,「婚後一方有外遇,賠償另一方30萬元損失費」、「一方夜不歸宿需要支付另一方空床費每天1,000元」……這是青島一對夫妻簽訂的「忠誠協議」,不過該協議並沒有拴住男方的心。在丈夫出軌後,女方持此協議將丈夫起訴到法院,索要「出軌費」和「空床費」。法院審理認為,該協議屬於道德協議,不具備法律效力,駁回女方的訴訟請求。

 劉某和呂某(女)都是青島人,2003年經人介紹認識,很快成了一對戀人。2005年11月,兩人登記結婚。「剛開始我們的感情很好,但他很花心我也很多疑,就想讓他寫個保證書。」呂某說,結婚後沒幾天,她就跟劉某商量要他寫一個保證書,「可他覺得男女應該平等,兩個人都得寫保證書,於是我們就簽了個協議。」呂某說,他們寫了如下內容:「忠誠協議:若一方有婚外情,則賠償對方30萬元;若一方無正當理由夜不歸宿,則每天賠償對方空床費1,000元。」寫完後兩人分別簽名、按手印。

 2007年5月,劉某擔任起了公司的副總,經常在外應酬,夜不歸宿的事情也多了起來,後來逐漸發展成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關係,為此夫婦倆經常發生爭吵。

道德協議難拴花心

 2008年3月,呂某以劉某不盡家庭義務且違反夫妻「忠誠協議」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並要求劉某支付違約賠償金30萬元,空床費5萬元。

 「我同意離婚,但不同意支付賠償金和空床費。」劉某表示,這個協議只是兩個人開玩笑簽的,是一個道德協議,並沒有法律效力。

 市北法院審理認為,呂某和劉某的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應准予離婚,但雙方簽訂的「忠誠協議」屬一種道德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遂判決兩人離婚,駁回了呂某要求劉某賠償違約金30萬元及空床費5萬元的訴訟請求。

不忠索賠多數敗訴

 記者了解到,2003年初,上海市閔行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婚外情而引發的夫妻不忠賠償案。法院判令違反忠誠協議的男方賠償女方30萬元,成為道德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的首宗判例,開創了法律作用於婚外情的先河。不過此後的多數案例,均駁回了當事人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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