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 據新華社27日報道,根據國家旅遊局最新頒布實施的《旅行社服務品質賠償標準》,內地旅行社首次面臨按強迫購物次數對遊客進行賠償的嚴格規定。
強迫購物將按次賠償
新《標準》規定,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的旅行社,每次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未經旅遊者簽字確認,擅自違反合同約定增加購物次數、延長停留時間的旅行社,每次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此外,對未經旅遊者同意擅自將旅遊者轉團、併團;因旅遊者的年齡、職業等差異增收費用;擅自縮短遊覽時間、遺漏旅遊景點、減少旅遊服務項目等等情況,新版《標準》都規定了旅行社承擔責任的標準。
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規定國內旅遊應提前7日以上、出境旅遊(含赴台遊)應提前30日以上通知旅遊者,否則應向旅遊者全額退還預付旅遊費用,並支付最高20%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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