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王屹峰 綜合報道)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12日對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見圖)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許邁永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收受索賄財物1.45億餘元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5年5月至2009年4月間,許邁永利用擔任蕭山市(即現在杭州蕭山區)副市長、杭州市西湖區代區長、區長、區委書記、杭州市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受讓項目股權、承建工程、結算工程款、解決親屬就業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5億餘元。許邁永還利用擔任國有公司杭州金港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侵吞國有資產共計人民幣5,300萬餘元。此外,許邁永在任杭州市西湖區區長、區委書記期間,還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退還有關公司土地出讓金7,100萬餘元,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
數罪並罰 決定執行死刑
法院認為,許邁永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且具有索賄情節,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貪污國有資產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鑒於其案發後贓款已全部追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但其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嚴重損害了政府的形象和聲譽,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