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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3.47億 陳振聰可拗數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6-02]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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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振聰涉欠稅3.47億元,司法覆核勝訴。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在龔如心遺產案中連敗兩仗兼遭警方正式起訴偽造及行使假遺囑的商人陳振聰,昨終在稅局追討他3.47億元欠稅的司法覆核案中獲勝。主審法官芮安牟下令撤銷稅局不許陳振聰延期提出反對徵稅的命令,兼取得9成訟費。稅務局發言人表示,會研究法院判辭,不會評論個別個案。

 法官芮安牟昨在書面判辭中強調,稅局局長不應單憑納稅人超過提出反對的一個月限期,就直接拒絕對方申請延期反對評稅結果的權利,法官認為稅局應對一些真正沒有收到評稅通知書的納稅人,可運用酌情權考慮批准延長提出反對的期限。

 陳振聰昨透過公關公司表示:「我歡迎法庭的裁決,日後會與稅局加強溝通,避免再引起不必要的誤會。」據悉,陳振聰昨午留在山頂寓所,等候代表律師把該份書面判辭交到他手中,及向他講解判辭的內容。事實上,稅局於去年4月24日正式入稟法院向陳振聰追討3.47億元欠稅後,於去年5月5日已把所有評稅通知書等文件寄回陳振聰的山頂寓所。

 法官芮安牟在判辭中指,陳振聰一方的4個爭拗點,包括(一)稅局需否確認納稅人收妥評稅通知書;(二)當納稅人有多過一個通訊地址,稅局需否有責任把通知書同時寄去多個地址;(三)納稅人在沒有收到評稅通知書,是否等於不獲稅局延長提出反對期限;(四)陳振聰是否於去年4月24日前收到評稅通知書等。

評稅通知書寄代理律師行

 法官指根據稅務條例51(8),以及58(2),納稅人有責任主動通知稅局更改通訊地址,稅局亦有權選擇把評稅通知書寄去稅局認為恰當的地址,事實上香港有數以百萬計的納稅人,稅局怎可能把評稅通知書寄去多於一個通訊地址的納稅人處,此舉是加重稅局的額外負擔。

裁定首兩個爭拗點不成立

 根據稅局評稅主任吳平(譯音)的誓章內容,他在選擇把陳振聰的評稅通知書寄去高李葉律師行,是基於當時陳振聰成為本港知名人士,且於2009年7月8日高李葉律師行仍代表陳振聰繳付物業稅,且稅局方面從沒有接獲陳振聰更改通訊地址的通知,故深信高李葉律師行仍是陳振聰有效的通訊地址,故裁定陳振聰首兩個爭拗點並不成立。

官指稅局應寬延反對期限

 對於稅局局長一定不會行使酌情權容許納稅人申請延期,目的是防止有人被濫用,及令稅務機制崩潰,但法官認為對於一些真實沒有收到評稅通知書的納稅人,應獲得稅局局長考慮延長提出反對的期限。案中牽涉的高李葉律師行是具知名度的律師行,無可能為了一個舊客戶而虛構事實,法庭認為稅局單憑律師行的簽收印章,而忽略律師行根本沒有收到評稅通知書的記錄,以及陳振聰胞弟及秘書都沒有代收通知書的解釋,而斷定陳振聰對通知書知情是極不合理,故下令撤銷稅局拒絕延期提出反對的決定。

 由於陳振聰一方有部分的爭拗點並不成立,故下令陳振聰就今次的司法覆核勝訴可取得9成的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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