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馬靜 北京報道)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6月12日在出席全國法院貫徹刑法修正案(八)研討會時強調,對於危害國家安全、恐怖組織犯罪、「黑惡」勢力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對於極端仇視國家和社會、以不特定人為侵害對象、所犯罪行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該依法重判的堅決重判,該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決不手軟。
張軍在研討會上發表重要講話,就當前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工作需要特別注意並著力解決的若干重要問題提出了明確要求。他指出,身處新時期,面對新形勢,人民法院必須與時俱進,更新轉變觀念,堅持狠抓審判管理,高度重視監督指導,扎實提高司法能力,準確適用刑法修正案(八)的相關規定,進一步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和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的社會政策,用足「嚴」的一手,用好「寬」的一手,促進社會矛盾化解和社會和諧穩定。
嚴重暴力犯罪可限制減刑
張軍特別強調,尤其對於極端仇視國家和社會、以不特定人為侵害對象、所犯罪行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該依法重判的堅決重判,該依法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決不手軟。對於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緩的,視情況可依法同時決定限制減刑。
寬嚴相濟 推動社會矛盾化解
張軍指出,刑事審判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要正確認識附帶民事訴訟的社會意義,切實把握社會政策、刑事政策的導向,著力開展刑事審判矛盾化解工作。
他要求各級法院加大附帶民事訴訟調解工作的力度,推行以獎懲機制促進矛盾化解工作,通過加強指導、深入研討、結合本地和個案實際,妥善處理損害賠償問題,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積極探索、推進刑事和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實現被害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依法結案,事了、人和。
今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刑法修正案(八)加大了對涉黑犯罪的刑罰力度。修改前的刑法規定,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後的刑法將這一刑罰期限提高到七年以上,並處沒收財產。此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刑罰期限也相應提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