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走私 本人夾帶在行李中直接攜帶出境,或者通過某些代理機構(主要是地下錢莊)利用「水客」以「螞蟻搬家」、少量多次的方式,主要經深圳與香港、珠海與澳門海關來回走私現金,偷運過境後再以貨幣兌換點名義存入銀行戶頭。
離岸金融中心 多為上市公司或國有企業的高管人員利用,首先轉移企業資產,企業管理層與境外公司通過「高進低出」或者「應收賬款」等方式,將國內企業的資產掏空,再銷毀證據,漂白身份。
海外直接收受 並不從國內向境外轉移資金,而是在境外直接完成貪污、受賄等過程。例如,發案單位在國外進行採購時,有實際控制權的官員通過暗箱操作得到巨額回扣。這些回扣不轉到中國,而是直接存入腐敗分子在境外銀行的賬戶,或轉換成境外的房屋等不動產。更隱蔽的做法是不涉及現金,而以安排子女留學等方式作為交易。
境外特定關係人 特定關係人在他國均已取得合法身份,或者是留學,或者是他國居民或公民。境內的腐敗官員一方面通過其特定關係人以合法手續攜帶或匯出資金;另一方面,這些特定關係人利用其國外身份在當地註冊企業後,以投資形式在中國開設機構,然後以關聯交易等形式轉移資產。
信用卡消費 在境外大額刷卡或提取現金。
經常項目下交易 進口預付貨款,出口延期收匯;偽造佣金及其他服務貿易項目對外付款;通過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向境外轉移資產;利用假的進口合同騙取外匯管理部門核准外匯匯出境外;少報出口,多報進口。
替代性匯款 將人民幣匯給地下錢莊的境內網點,由境外收款人直接從境外網點取款。
投資形式 通過海外投資轉移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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