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級法院21日就原杭州市副市長許邁永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進行二審裁定,維持寧波市中級法院此前對許邁永作出的死刑判決。據悉,1995年5月至2009年4月間,許邁永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5億餘元,侵吞國有資產5,300萬餘元,違規退還有關公司土地出讓金7,100萬餘元。 ■中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