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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杜法祖) 原定要出庭作供的無線5花旦佘詩曼、楊怡、楊思琦、陳敏之及陳倩揚,昨在最後1分鐘獲控辯雙方達成協議,只需庭上讀出她們的書面供詞內容。據知,控辯雙方已決定不會傳召無線集團副主席方逸華及副行政主席梁乃鵬出庭作供。
方逸華梁乃鵬毋須出庭
於1997年參選港姐的佘詩曼,2002年成為無線的經理人合約藝員,經理人為吳菁如,所有外間工作由吳安排,她沒有特定的出騷費,但起碼要4萬元,如需要唱歌及catwalk出騷價更高,如想增加曝光率,就會調低收費。佘在供詞中稱,陳志雲曾兩次找她出席兩個活動,約於2006或07年參與無線的《志雲飯局》是透過經理人安排,但忘記收費;另去年1月初她從經理人得知陳志雲要求她出席奧海城舉辦的簽書會,由於當時正趕拍《公主嫁到》,監製梅小青對她表示:「由於陳志雲親自要求,我一定要放人,好讓妳出席簽書會活動。」當時經理人提及簽書會是沒有酬勞。
不是陳要求 佘一定不出席
至去年1月底,她到新加坡出席頒獎禮,與陳志雲同乘一班機,在機上她問陳在簽書會要準備什麼,陳志雲說:「妳只要上台呼籲市民支持慈善活動。」當日,陳志雲在活動中送了新書給她,她亦收到MaBelle餽贈的鑽石及一隻錶。佘詩曼在供詞中說:「我收到禮物後,才知道MaBelle是簽書會的贊助商。」
佘強調「由於活動沒有酬金,因此我不想出席活動,但礙於陳志雲要求,所以無得推卻,且我一直以為該簽書會是無線的活動。」如果不是陳找她出席,她一定不會出席。
楊怡陳敏之認為份內工作
訓練班出身的楊怡在供詞中表示,去年1月她出席台慶晚宴,陳志雲向在場藝員提過於2月搞書展,主題與情人節有關,陳邀請她出席,她當時一口答應,後來經理人向她透露活動屬慈善,沒有報酬,所以她不認為有問題。
現年32歲的陳敏之稱認識「亞叢」,亦知對方有製作公司,「亞叢」曾聯絡她出席活動,如2008年底出席澳門漁人碼頭一個時裝表演,她當日做模特兒,報酬有22,400元。另陳志雲有新書推介,她以捧場身份到場支持,她認為自己身為無線藝員替公司出席,是份內工作。事後收到贊助商一隻手錶作紀念。
27歲的陳倩揚稱,她接外間工作,公司會收取3成佣金,她的演出費由8千至2.2萬元。她參選港姐後曾在一次私人聚會中認識「亞叢」,知道是陳的私人助理。2009年10月她出席富豪酒店一個活動,沒有演出費,但富豪給她1萬元的酒店贈券作為酬勞。
32歲的楊思琦在供詞中說:「由於陳志雲是公司高層,我亦樂意出席撐場,所以我沒有查問有多少酬勞。」後來才知道是沒有費用。楊強調若果該簽書會是商業活動,而有贊助商,製作公司亦會向贊助商收取製作費,同場亦不是為陳志雲或任何無線人員宣傳,「我是不會在沒有酬金下出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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