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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特大火災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傷。 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張一波 上海報道)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日下午陸續對「11.15」火災事故26名責任人做出一審判決,上海市靜安區建交委原主任高偉忠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6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萬元。
地盤工人免刑罰
此外,靜安區建交委原副主任姚亞明因濫用職權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綜合管理科科長周建民,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執行有期徒刑13年6個月,沒收財產3萬元;綜合管理科工作人員張權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執行有期徒刑13年6個月,沒收財產6萬元;上海市金山區添益建材經營部經理馮偉因受賄罪被判11年,沒收財產6萬元。
此外,因操作不慎而導致火災發生的無證電焊工吳國略、王永亮皆因有自首情節,且其違章作業與工程管理人員未有效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措施、未進行安全教育、也沒有配備足夠防火器材等有關,最終免於牢獄之災。
法院判決吳國略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王永亮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免予刑事處罰。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靜安區膠州路728號公寓大樓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造成58人罹難、7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達1.58億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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