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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跨境夫妻離婚 家產當地分割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08-10]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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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鴛鴦離婚,夫妻擁有的內地房產及財產,要在本地法庭分割或經律師調解。資料圖片

 隨著香港與內地融合步伐的加快,涉港婚姻也日益普遍,隨之而來的離婚問題也日益增多。如果夫妻雙方在內地置業,在辦理離婚手續的過程中,應該怎麼樣公平地維護自己的財產利益呢?對此,由港府提供的「免費法律諮詢」項目法律顧問團隊成員、廣東星辰律師事務所律師姚鷹建議,如果財產在內地,涉港婚姻夫妻應該在內地法院立案,雙方可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調解,達成離婚及分割共同財產的調解書。

離婚判決兩地法院未互認

 姚鷹舉例稱,其最近接到港人陳先生有關離婚和財產如何分割的諮詢。陳先生告訴姚律師,他與內地居民林小姐2000年在內地登記結婚,林小姐一直在深圳工作和生活,他們在深圳以女方名義購置了房產。現陳先生與林小姐因感情破裂欲離婚,陳先生通過「免費法律諮詢」向姚鷹律師尋求幫助,了解通過何種途徑可以達到離婚及分割內地財產的目的,並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姚律師表示,當跨境婚姻出現問題時,向哪裡的法院申請離婚及依照哪裡的法律判定婚姻效力及分割共同財產,成為了當事人選擇的一個難題,也成為了目前不少港人諮詢的熱點。就陳先生的情況而言,由於香港與內地法院尚未對相互承認和執行對方的離婚判決達成協議,陳先生如果選擇在香港進行離婚訴訟,對於實現分割在內地的夫妻共同財產沒有實際幫助,並且女方還可能會利用在香港訴訟的期間,單方變賣在深圳的房產,使男方離婚後卻得不到任何財產。

內地財產應內地法庭分割

 在這種情形下,姚律師指出,男方應向內地法院起訴離婚及分割財產。立案後雙方可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調解,達成離婚及分割共同財產的調解書,該調解書與法院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姚律師稱,通過這樣的方式能順利解決跨境婚姻的離婚及財產分割問題,在自身處理的法律實務中已有不少成功先例。

 姚律師稱,除了跨境離婚外,還有一些離婚個案是兩位當事人均是港人,他們以前在香港結婚,但在內地擁有房產或其他資產,當雙方感情破裂離婚分割內地財產時,也同樣可以採取上述方法,在內地法院進行立案,通過法院調解達成分割共同財產調解書。 ■香港文匯報記者 李昌鴻 深圳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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