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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產代理監管局行政總裁余呂杏茜。資料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 (記者 梁悅琴) 立法會通過《2011年印花稅(修訂)條例》後,額外印花稅的細節已經落實,地產代理監管局將於今天發出新的執業通告(編號:11-03 (CR)),提醒地產代理在處理住宅物業買賣時,如得知該物業須繳付額外印花稅,應建議客戶協商由何方繳付,並將有關的協議在臨時買賣合約內訂明。
地監局今發新執業通告
新的執業通告提醒地產代理,在去年11月20日或之後取得、並於24個月內處置(包括出售或轉讓)的住宅物業的交易,須繳納額外印花稅。因此,如地產代理可從物業的土地查冊及/或賣方得知賣方在去年11月20日或之後取得該物業,而根據將訂立的臨時買賣合約出售該物業是於取得該物業之日起計的24個月內,從業員應在訂立該臨時買賣合約前提醒客戶出售該物業,將須繳納額外印花稅。
地產代理若違規受紀律制裁
監管局行政總裁余呂杏茜表示,監管局希望通過執業通告,提示地產代理應清楚了解在處理物業買賣時,須要注意額外印花稅的措施,並應提醒客戶須繳付額外印花稅以符合法例的要求。如地產代理未能遵守執業通告所載的指引,或會遭受監管局的紀律制裁。
去年11月20日前已簽臨約可免
據悉,現時香港主要地產代理管理層向前線員工的指示為,依據政府是因應杜絕短線炒風而作出此舉動,因此,若有此類成交時,由放售單位的業主負責支付「額外印花稅」。
根據稅務局網頁問答案例顯示,對在去年11月20日前簽訂臨時買賣合約,但在該日後才簽署買賣合約的買方,「額外印花稅」是否適用?回答指,就「額外印花稅」而言,臨時買賣合約是一份 「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當買方在去年11月20日前已訂立臨時買賣合約購入住宅物業,他會被視為在去年11月20日前已取得有關物業,即使他在取得物業後24個月或以內將物業轉售,也無須繳納「額外印花稅」。
根據規定,「額外印花稅」是按賣方轉售前持有物業的不同持有期而定的稅率計算,如賣方已持有物業6個 月或以內,稅率為15%;如賣方已持有物業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以內,稅率為10%;如賣方已持有物業超過 12個月但在24個月以內,稅率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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