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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楊對游泳中心的安排表示不滿。美聯社
游泳名將孫楊因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游泳中心帶去參加某品牌的簽約儀式而在微博上表示不滿。曾在姚明和可口可樂公司官司中代理姚明的律師、金茂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曉鵬表示,孫楊作為當事人,有決定是否使用當事人責權的權利,國家隊使用相關權利時應徵得本人同意。
在29日的簽約活動中,孫楊和世界冠軍隊友趙菁及唐奕共同參加,成為某飲料外包裝上的人像之一。該照片為孫楊在7月底結束的上海游泳世錦賽奪冠後所拍攝。事後,孫楊在自己的微博上對此表示不滿,稱事先未被告知相關事宜。
王曉鵬認為,根據我國的有關法律,肖像權等權益屬於當事人責權。如果國家隊在孫楊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肯定構成侵權;如果要用,必須徵得本人同意。
王曉鵬說,這件事應該從兩個方面來看。第一,相關權利,是否使用,應該由本人決定。如果沒有徵得本人同意,使用肖像權的廠商也構成侵權。在徵求同意的方式上,可以用隊員入隊時簽署相關約定的方式。
第二,在對使用肖像權或運動員其他無形資產所獲收益的分配上,王曉鵬建議國家體育總局應出具相關規定。在運動員入隊時,就對其當事人責權作出相關約定,最好是訂立合同。
此前,國家體育總局游泳中心副主任尚修堂表示,國家游泳隊意識到明星運動員商業開發管理的重要性,並且有明確規定,即運動員的無形資產所有權屬於國家隊,不允許個人單獨簽約。
運動員入隊時應訂立合同
王曉鵬認為,中國運動員的培養體制和國外不同,很多運動員是由國家培養,成名也在國家隊。在他們取得優異成績、可能獲得商業利益的時候,相關商業權益不應全歸個人。但全歸國家隊也不合適。因此,最好是在運動員入隊時訂立合同。王曉鵬本人也在從事一些涉及體育項目運動員培養的工作,他們的做法就是在合作之初簽下相關協議。
國家隊有關人士表示,對於運動員商業利益方面的有關事務,國家隊有相應規章制度,孫楊有責任、有義務配合國家隊參加簽約儀式。
2003年,姚明和可口可樂公司的肖像權官司曾經炒得沸沸揚揚。當時,授權可口可樂公司使用姚明肖像權的中國籃協下屬中籃體育開發公司以國家體育總局的前身國家體委在1996年頒發的505號文件為依據,認為「國家級運動員的肖像權等無形資產都屬於國家所有」。一些法律界專家認為,相關規定與《民法通則》有嚴重衝突。
這場官司最終以庭外和解告終,可口可樂公司向姚明致歉。不過,由於沒有經過法庭宣判,505號文件的合法性並未得到確認。孫楊這次抨擊游泳中心,使得國家隊運動員無形資產和商業開發相關的法律問題再度引起各界的關注。
王曉鵬還指出,現有的國家隊培養體制存在著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國家隊培養運動員的錢是由國家財政出的,運動員成名之後的商業利益由國家隊和運動員分享,肯定不會再回到國家財政中去。這顯然並不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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