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明月山」骨灰龕場原是村屋,且是三級歷史建築物。 香港文匯報記者溫瑞麟 攝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元朗牛潭尾私營骨灰龕場「明月山」被規劃署指違反土地用途,提請司法覆核,昨遭法庭判敗訴。雖然「明月山」英文名為「The Shrine」,高等法院法官林文瀚在判辭中認為它始終不能解作是「神龕(shrine)」,同時其發展性質也與村民利益有衝突。反違規龕場的組織昨於庭外表示歡迎裁決,而規劃署表示,若發現「明月山」未遵照規定停止經營,會採取檢控行動。
申請人為經營「明月山(The Shrine)」的香港生命集團控股有限公司(8212)名下6家全資子公司,答辯人為規劃署署長。早前署方已跟「明月山」一方達成協議,同意將所有執法或檢控行動延至法庭頒布判決的3個月後,以讓對方有足夠時間結束業務。
官不接納牛津字典解釋
雖然「明月山」代表律師引用牛津字典,替「神龕」可以解作盒、棺材,或供奉先人的地方,但法官認為這個講法過時,又指神龕不能同時被界定為「骨灰龕安置所」。
林官於判辭指出,城市規劃委員會曾公布「神龕(shrine)」的定義,是用以供奉神明的地方,且有別於清真寺、教堂、祠堂及廟宇等大規模宗教建築物,在新界地區來說,「神龕」只是供奉一個神明,但該骨灰龕場卻擺放了多個骨灰龕,成為大規模的「神龕」,於《分區計劃大綱圖》規定中能否成立,便要分析「鄉村式發展」的目的何在。
規劃原為保育鄉村環境
林官續指,「明月山」位處的規劃區正是列為「鄉村式發展」,其原意在於保育鄉村環境,發展以村民利益為大前提,本來這個規劃區起初也只是以興建原居民丁屋為發展基礎,就算發展商業及社會用途的設施,也只是為他們提供所需,林官遂認為「明月山」根本不符該區原居民及鄉村發展所須。
根據規劃署代表的證供也指,「明月山」作為靈灰安置所,會引來數以百計外來人士到該區焚香和頌經,林官不見「明月山」的發展與「鄉村式發展」有一致之處。
規劃署去年發違規通知
林官強調,以《分區計劃大綱圖》作整體性考慮,「靈灰安置所」(columbarium)不能解釋為「神龕」(shrine),因為在分區計劃上,若骨灰龕場是有宗教性質,以「靈灰安置所」的名義便易於成功申請政府、社區用地或綠化帶的用地,而以「神龕」的名義申請更是沒有問題,然而在更高層次的分區計劃中,兩者的定義一定要分明,否則「神龕」一詞的界定便會有衝突。再者,規劃署曾於2002年覆核不同分區的性質和用途,指出「靈灰安置所」與民居並不相容。總括而言,林官認為「神龕」並不包括「靈灰安置所」的經營,裁定「明月山」的經營是違規。
報道指,經營者香港生命集團屬下的6家公司於2005年2月至5月,先後購入元朗牛潭尾12幅地皮以發展龕場生意;規劃署署長於去年10月22日發出強制執行通知書,要求「明月山」於今年4月22日前停止運作,申請人遂要求撤銷該通知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