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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改案逆轉 扁重判18年


http://paper.wenweipo.com   [2011-10-14]     我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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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高等法院」13日二審宣判,扁從一審無罪被改以貪污罪判刑18年,陳水扁(左)在宣判後再度踏上囚車返回監獄。中央社

 香港文匯報訊 台灣高等法院13日再度出現戲劇性的逆轉判決,前「總統」陳水扁被控利用第二次金融改革運動(下稱:二次金改案)向企業索賄一案二審開庭,法庭推翻一審法官的無罪判決,扁被裁定貪污罪名成立,判刑18年並罰款1.8億元(新台幣,下同),扁妻吳淑珍亦同因貪污罪成而獲刑11年及被罰款1.2億元。全案可上訴。

 案情透露,特偵組2009年12月以陳水扁、吳淑珍夫婦利用金控併購案,向國泰、元大兩家金控索賄6億多元,起訴扁珍貪污;國泰世華副董事長蔡鎮宇、元大馬家,以及扁家子女陳幸妤、陳致中、黃睿靚夫婦,被檢察官認為協助扁家隱匿貪污所得,依洗錢罪起訴。但全案去年11月5日一審宣判,一審審判長周占春認為,陳水扁即使介入金控合併,只是「逾越『總統』法定職權」,並未構成貪污罪,有關判詞一度引起社會嘩然。

判珍囚11年 罰扁珍三億

 據中通社13日報道,法庭認為,陳水扁在二次金改案中,同樣是利用其「總統」權力來影響金融機構在併購中的利益分配,此舉已符合濫用職權干預金融併購的犯案行為,加上扁珍夫婦共收受高達6億元的賄款,因此判決扁需入獄18年、珍需入獄11年,兩人共需繳付3億元罰金。

 至於被控洗錢罪的陳致中、陳幸妤及部分商家,一審指檢方無法證明扁家在國泰世華保管室內的巨額現金是不法所得,因此判決被告都無罪,如果高院認定扁從金控合併收賄,則款項將變成重大犯罪所得,扁家成員及金控業者則有洗錢的問題發生。各人在二審中亦面對不同命運,扁家子女陳致中改判1年、罰金400萬,黃睿靚判入獄6個月及罰金200萬,陳幸妤則獲判無罪。吳淑珍的兄、嫂,吳景茂、陳俊英同被判3年緩刑2年,但因為符合證人保護法以及自白,獲免刑。至於馬永成判刑8年褫奪公權6年,不法所得沒收。其他金控業者,除了元大馬維建判刑8年、緩刑2年、罰金30萬之外,其他業者通通無罪。

指政治干預 阿珍將上訴

 吳淑珍委任律師林志忠認為「判決太離譜」,他表示,吳淑珍最近長痔瘡到醫院開刀,身體狀況不佳,目前還沒與吳淑珍聯繫上,他前兩個星期到吳淑珍家,雖然沒就案情多做討論,但珍也一直認為官司有可能遭政治干預,律師團將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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