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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一特殊學校申聘外籍英語教師被拒,一學童由母入稟提出司法覆核,指教局違反《殘疾歧視條例》。圖為正覺蓮社佛教普光學校。互聯網圖片
香港文匯報訊(記者 杜法祖)粉嶺正覺蓮社佛教普光學校一名10歲小四智障學童,昨由其母代表入稟高院提請司法覆核,指教育局局長今年7月拒絕該校於本學年聘任外籍英語教師的申請,屬違反《殘疾歧視條例》,要求法庭撤銷教育局的決定,及發還相關申請予局方重新考慮。
申請人羅智遠,由母親王仙(音譯)代表,答辯人為教育局局長。現年10歲的羅智遠,前稱羅奧奇,早於2006年經心理評估為患上輕度心智遲緩,並有自閉傾向,在2007年入讀上述特殊學校,現為小四學生。
外籍英師計劃含附帶條件
申請書指出,政府在1997年的施政報告提出「外籍英語教師計劃」(NET SCHEME),並於1998年起在政府資助中學展開,增聘700名外籍英語教師,即每間40班以下的中學均可獲派一名外籍英語教師。及至1998年7月31日,教育局基於平等機會原則,建議上述計劃涵蓋特殊學校,獲立法會財委會同意,但又預先說明,所謂特殊學校,只有跟隨常規課程,其高中生將參與會考,畢業後可轉投其他中學或職業訓練課程者,方可申請上述計劃,至於智障特殊學校,鑑於教學需要不同,故不獲納入。2002年至2003年度,計劃更延伸至小學部,但智障特殊學校,則仍排除在外。
羅母指英文課符教局要求
羅母於申請書指,正覺蓮社佛教普光中學自2007年開辦英文科,聘用7名基準試合格的英文科教師,採用主流學校的「英文課程指引」,並在2010年起,每周為學生提供至少55分鐘英文課,更為包括其子在內的輕度智障學童提供額外一節英文課,符合教統局對特殊學校的要求,可惜該校在本年4月20日申請「外籍英語教師計劃」時,卻被教育局在6月26日拒絕。局方回信答覆,以目前只有少數特殊學校為智障學童安排學習實用英語,但其「學習需要及模式,現階段未有具體建議」為由而拒絕。
申請人續指,政府是帶頭歧視智障,在智障學童及肢體殘障學童之間,存有政策上的差別對待,違反《殘疾歧視條例》第6條;另外,又指「外籍英語教師計劃」的酌情權在教育局常任秘書長的權限之內,但對方只曉得盲從政策,再加考慮有關申請時程序不當,只想到智障特殊學校的一般情況而拒絕,並無獨立細察該校的實際授課情況。教育局就此回覆﹕「由於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作評論。」
正覺蓮社佛教普光中學於1988年成立,全校有250名小一至中三學生,均有特殊教育需要。其中小學部共有10班,4班為60名輕度智障學童而設,其餘則為39名中度智障學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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