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區議會選舉活動指引》第16.8段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第26條,任何候選人倘發布虛假的事實陳述,藉以促使其本人當選或阻礙另一名候選人或其他候選人當選,即屬非法行為,而任何人作出《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內訂明的非法行為,最高可被判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