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是選舉法中的一個重要內容。新中國成立後,1953年制定第一部選舉法時,中國的城鎮人口比重只有13.26%。考慮到中國當時工人階級主要集中在城市的具體情況,為了體現工人階級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領導地位和工業化發展方向,選舉法對農村和城市選舉每一代表所需的人口數作了不同的規定。改革開放後,中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城鎮化不斷推進,城鄉人口結構比例發生較大變化,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新形勢、新情況,適時完善選舉制度,逐步對城鄉按不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的規定進行修改完善。
去年三月,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作出關於修改選舉法的決定,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新選舉法提出,區、縣、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由本級選舉委員會根據各選區的人口數,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鄉人口數相同的原則,以及保證各地區、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的要求進行分配。本行政區域內各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當大體相等。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表示,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有利於更好地保證城鄉人民享有平等的選舉權,進一步調動全體人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統籌城鄉發展和促進社會和諧。 ■香港文匯報記者 趙一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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