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下月一日起推出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讓學校等相關機構聘請僱員時,在對方自願情況下,查核其性罪行刑事定罪紀錄。但是,為保護兒童及青少年的安全,保障其遠離性侵犯的危險,靠自願性的性罪行查核機制保護力度顯然不足,政府應該盡早立法實施強制性申報性犯罪紀錄的機制,並簡化查閱程序,才能切實加強預防作用,避免兒童及青少年受到性侵犯的傷害。
性侵犯會對受害兒童留下終身心理陰影,造成難以磨滅的傷痕。因此,推行性罪行紀錄查核機制關乎廣大兒童的福祉,社會已有共識,不但要盡快實行,而且應該是法定行為而非自願性質。早在2006年,本港法庭在審理多宗孌童案時,多名法官已促請政府研究建立性犯罪資料庫,令兒童得到更大保障。2008年7月法改會也發表了諮詢文件,提出建立性罪犯名冊的臨時建議。可惜至今將近5年時間,性罪行紀錄查核機制立法尚無明確時間表。就是日後推出查核的行政措施,若求職者不同意,機構不可強行查核。這種查閱機制,對防範針對兒童的性罪行幫助不大。
政府對查閱性罪行紀錄作出嚴格限制,主要是考慮到保護曾犯過性罪行者的人權和私隱。但是,保護兒童免受性侵犯是全人類的共識,連高度重視人權和私隱的歐美等國家,亦早已立法建立性罪犯名冊,求職者必須主動向僱主提供個人的紀錄,美國更允許公眾查閱。由於本港一直未有建立性罪犯資料庫,也沒有實施求職時強制申報性犯罪紀錄的機制,導致一些性罪犯通過改姓換名,或者以開補習社名義,屢屢發生侵犯兒童的案件。因此,不能因為保障私隱而放鬆對兒童的保護,更不應坐視問題的嚴重性,繼續拖延、迴避性罪行紀錄查核機制的立法,相反,應順應世界潮流和本港主流意見,盡快通過立法,要求求職者必須提供個人的性犯罪紀錄,將刻意隱瞞視為犯罪,賦予性罪行查閱機制應有的法律阻嚇力。
長遠而言,更應設立規範、公開的「性罪犯名冊」制度,讓公眾可以便利快捷地查閱有關人士的犯罪背景,以增加家長、兒童及青少年機構的知情權,如此才能加強對性罪犯的監管,更有效地提升對兒童安全的保護,也更有利於約束有關更生人士,防止其重蹈覆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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