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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夫妻在內地置業,最好在產權證上屬兩個人的名字,否則難保障另一方的權益。 資料圖片
港人在內地結婚,並購置房產,但房產若只登記在一方名下,另一方的權益很難得到保障。未署名一方只有向房管部門申請加名,其權益方能得到更大保障。
女方移民美國實際分居
方女士與楊先生於上世紀80年代末在內地登記結婚,婚後在內地購置多套房產,多數登記在楊先生名下。上世紀90年代末,楊氏夫婦移居香港後,方女士移民美國。前幾年,年歲已高的楊先生回內地與前妻所生子女同住,與方女士形成事實上的分居狀態,並中斷對方女士經濟上的支持。2010年,方女士回內地探望楊先生,發現楊先生的子女一改常態,拒絕讓她與楊先生見面。因此,方女士擔心內地房產被轉賣,自身經濟權益難以保障。
夫妻財產宜採書面約定
工聯會東莞中心法律顧問、廣東今久律師事務所崔芸慶律師接到方女士求助,經審查材料發現,內地房產均為婚後所購,但部分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部分登記在楊先生一人名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所以,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房產,如果沒有法律的特殊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雖然登記在一方名下,仍是夫妻共有財產。
一方不配合產權難加名
如楊先生私下轉賣只署有其名字的房產,方女士將很難保證其權益不被侵犯,唯一可行的辦法是申請在房產證上加名,但楊先生不予配合,方女士單方無法申請加名。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房屋登記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 方女士可以向法院提出確認房屋共有產權人身份的訴訟,在法院作出房屋確權判決並生效後,如楊先生仍不配合辦理申請房屋的變更登記手續,方女士則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崔律師的指引下,方女士起訴楊先生,要求確認房產證中只署名楊先生的房屋的一半產權歸其所有,並要求楊先生配合辦理加名手續,得到法院的支持。 ■香港文匯報記者 肖郎平、實習記者 王悅 東莞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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